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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贸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置的有关划定》的通知

    •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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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贸合发[200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建设厅(建委),,有关中央治理的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贯彻“以质取胜”战术,,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治理,,推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业务法》等有关司法律规,,外经贸部和建设部制订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置的有关划定》(见附件)!O钟》⒏忝,,请遵循执行并转发有关单元!

    附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置的有关划定


    附件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置的有关划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治理,,推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业务法》等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及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伙、、、合作等方式(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对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合用本划定!

    第四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该当拥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告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并须获得国务院对外经济业务主管部门宣告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4邮露酝獬邪こ唐笠蹈玫痹谄渥手实燃逗汀抖酝饩煤献骶矢裰な椤沸砜傻牧煊蚰诖邮露酝獬邪こ袒疃!

    已经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尚未获得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的,,应依照有关资质治理划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境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和质量安全情况该当作为国内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治理的内容!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能够作为企业申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以及资质年检的业绩!F笠瞪瓯ǘ酝獬邪こ桃导,,该当凭据资质治理等划定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中产生下列质量安全变乱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在变乱产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汇报;;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该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抄报国务院对外经济业务主管部门::

    (一)造成一人以上殒命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变乱的;;

    (二)严重违反工程地点国或者地域划定选取的工程建设技术律例或者强制性尺度,,造成其它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其他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地点国或者地域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产生重大质量安全变乱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在工程地点国或者地域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务院对外经济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能够组织结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对于在对外承包工程中产生质量安全变乱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有关划定予以处置;;对外经济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有关划定,,予以忠告、、、不予通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的处置!

    第十条 对于隐瞒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变乱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除按本划定第九条的划定予以处置外,,一年内不得申请提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资质;;不得申请扩大对外经营合作资格证书经营领域!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产生的重大质量安全变乱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载入该企业的信誉档案,,并在有关的信息网上颁布!

    第十二条 对境内企业在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域承包工程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法子由国务院对外经济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掌管诠释!

    第十四条 本划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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