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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是否能够对投标单元提出业绩和人员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划定:“招标人能够凭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要求,在招标布告或者投标约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度对投标人的资格除前提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凭据这一划定,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必要把稳的是:凭据《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划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前提或者中标前提。《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规划》(发改法子规[2019]862号)划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布景、、年均匀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交易场所面积等规模前提”。该划定意在不容招标人通过设置规模前提对潜在投标人尝试差距或歧视待遇,而非不容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相应业绩要求。
此外,现行有关司法对一些特殊工作岗位的从业资格有明确划定,如工程施工治理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必须获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业。因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规划》中的“从业人员”该当理解为“从业人数”,即《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规划》并非是不容对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资格前提提出要求,而是不容对从业人员的数量等涉及企业规模的前提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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