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四十条划定,,有下列6种情景的能够视为投标人相互通同投标。。
1、分歧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统一单元或者小我编制;
2、分歧投标人委托统一单元或者小我办理投标事宜;
3、分歧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治理成员为统一人;
4、分歧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法规性差距;
5、分歧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分歧投标人的投标保障金从统一单元或者小我的账户转出。。
从条例上能够看出,,固然【分歧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统一单元或者小我编制】属于串标行为,,但标书由统一台电脑打印或上传这点,,这个真不好认定。。
小编征询了一位业内有关人士,,他暗示:::在评标时,,能够通过技术伎俩分析发现多家投标单元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是统一台电脑刻录的,,但没有有关司律例定这种情况属于通同投标,,只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出台有关划定,,能力遏制司法律规没有明文划定的其他通同投标行为的产生。。

从现行司法来看,,《电子招投标法子》中并没有对此做有关划定,,招投标法和执行条例中也没有明确划定,,而是把“分歧投标人委托统一单元或者小我办理投标事宜”作为认定投标人通同投标的法定情景。。
并且上传投标文件属于“办理投标事宜”,,使用统一台电脑上传标书并不绝对能够认定是统一人所为,,若是是伴侣之间不知情的前提下借用电脑,,或者各人都用统一台公用电脑上传呢??
所以,,仅从司法角度来说,,“通过统一台电脑上传标书”并不是肯定会被认定是“通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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