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在某招标文件中划定,,,对中小企业赐与更为优惠的付款方式。但是,,,针对分歧企业选取分歧的付款方式,,,采购人是否涉嫌以不合理的前提对供给商尝试差距待遇或歧视待遇?
凭据《当局采购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治理法子》(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五项划定,,,采购人以为具备有关前提的,,,能够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上述情景是采购人落实当局采购政策的行动,,,不应视为以不合理前提对供给商尝试差距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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