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进行了工程的重大调换,,,导致工程量产生了重大变动,,,当事人对该部门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是否该当参照签定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尺度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步骤结算工程款?
问::建设工程施工产生重大调换,,,若何结算工程价款?
解析::实际中,,,因设计调换、、、进度打算调换、、、施工前提调换或者发包方提出“新增工程”等工程调换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尺度产生变动的情况极度普遍。。此时,,,若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就若何结算工程价款达不成一致,,,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司法问题的诠释(一)》(本文以下简称《诠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因设计调换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尺度产生变动,,,当事人对该部门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能够参照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步骤或者计价尺度结算工程价款”。。把稳此处的用词是“能够”而非“该当”。。凭据《诠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尺度或者计价步骤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根基准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有合同对工程增长若何结算的约定是明确的、、、具体的,,,凭据增减工程的性质、、、尺度能够合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步骤和计价尺度结算工程款,,,并不会因而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失平正,,,那么,,,准则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尺度不宜合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步骤和计价尺度结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合用的情况下,,,则可凭据《诠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参照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步骤或者计价尺度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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