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法子》(财政部令第87号)删除了原财政部令第18号“有本法子划定的中标无效情景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划定,中标无效的决定权不再由财政部门单独行使,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也有权决定中标无效。。。
《当局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法子》(财政部令第87号)至少在其中的两个条款 中确定了采购人决定中标无效的权势::
(1)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汇报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汇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挨次确定中标人,又不能注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汇报推荐的挨次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此款赋予采购人在定标时有法定事由的,有权不依照评标汇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挨次确定中标人,其中就蕴含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切合中标前提,中标无效的情况。。。
(2)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扭转中标了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烧毁中标。。。此条越创造确,采购人在定标后发现有合法事由导致中标无效的,有权扭转中标了局,即有权直接决定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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