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治理划定》已经2000年6月15日省人民当局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执行。。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治理,充分阐扬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现实,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加强对城建档案治理工作的辅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两全铺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
第三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治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领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辅导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掌管城建档案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设市城市、、、汗青文化名城和有前提的县城,该当成立城建档案馆(室)。。
暂不具备成立城建档案馆(室)前提的县城及其他建制镇,该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治理城建档案。。
第五条 城建档案的生活该当有切合国度划定的专用库房。。城建档案机构该当成立科学的治理制度,选取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治理规范化、、、尺度化、、、现代化。。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蕴含各类开发区、、、游览度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元(蕴含小我),该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前款所称的建设工程蕴含工业、、、民用构筑工程,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景致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消防工程等。。
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该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治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该当归档保留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类载体的原件,并该当齐全正确、、、图形清澈、、、字迹工整,密级和生活期限明确,技术整顿切合尺度。。
第七条 列入报送城建档案领域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该当有城建档案机构参与,掌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治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治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该当在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尝试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领域和尺度,依照国度和省价值行政治理部门的有关划定执行。。
利用本单元报送、、、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机构该当无偿提供。。
第十条 违反本划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元未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睢。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未在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业务治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治理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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