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提问
招标人能否在采办招标文件时设置前提??
答::
招标采购实际中,,,好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会设置投标报名环节,,,要求潜在投标人在领购招标文件时出具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严格说来,,,投标报名这一环节系一个犯法定法式,,,其性质上属于一种简易的资格审查法式。但这种资格审查自身有违司法律规的划定。国度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结合颁布的《平正竞争审查制度执行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划定::“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前提!《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前提与招标项主张具体特点和现实必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推广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前提或者中标前提……《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投标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主张投标,,,不受地域或者部门的限度,,,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犯法过问。可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采办招标文件前提的行为是不切合司法律规的有关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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