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采购中心组织执行的某博物馆安保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实现后,收到供给商Y公司的质疑。。。事由是:::Y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授权书多三字“具名或”按无效投标处置不合理。。。
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质疑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以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题名为“法定代表人:::(盖章)”字样,而Y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题名为“法定代表人:::(具名或盖章)”,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体式不切合,篡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以为该投标文件切合性审查不通过,维持原评审了局。。。采购中心凭据复议定见进行了质疑回答。。。
Y公司质疑回答不满,向本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采购中心、、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调查。。。经查,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发展采购活动,并对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划定的尺度进行评标的行为进行处置。。。

2.哪些问题能够归为大局性审查?
那么,这些给定的体式能够更改吗?
《关于推进当局采购平正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中划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体式、、大局要求该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内容性的体式、、大局问题限度和影响供给商投标(响应)。。。
因而,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仅由于投标文件多了“具名或”三个字就判定投标无效过于轻易,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也不存在篡改招标文件内容一说。。。
凭据38号文,项目评审应重内容轻大局。。。并将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列为非内容性问题。。。也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体式、、大局要求简化、、明确。。。在具体实际中,建议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列出投标无效、、废标条款,或以清单的大局附在招标文件后面,方便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查阅。。。对于评审专家,应慎用“废标权”,凡招标文件未列入投标无效、、废标条款标,或未列入资格性、、切合性审查项的,不应判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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