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局采购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治理法子》第八条第三项划定,“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给商将采购项目中的肯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采购项目通过要求中标单元将采购项目中的肯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来达到预留份额,若中标单元为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此情景下,是否中标单元依然必须进行分包?
答:
若采购项主张货物制作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为中小企业,则无需再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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